发布日期:2005/08/08
2002年2月,国家八大部委执行《关于整顿摩托车行业的通知》
2003年6月,中国摩托车行业执行强制性的生产准入及3C认证制度
2005年1月,国家强制执行GB14622/14621排放标准第二阶段排放限值(等效于欧洲2号排放标准)
一、2004年1月1日起,所有进行定型的摩托车必须符合GB14622第二阶段型式核准排放限值的要求。
二、2004年1月1日起,生产、进口或销售上述产品的摩托车企业应按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进行污染物排放达标车型的核准申报。凡不符合上述标准要求的摩托车不得核准定型,未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定型的摩托车视同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不得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
三、2005年1月1日起,所有新生产、进口的摩托车必须符合GB14622第二阶段生产一致性检查排放限值并按要求向国家环保总局进行生产一致性检查申报。
四、国家环保总局将组织对制造、进口、销售的摩托车进行排放一致性抽检,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摩托车,由生产厂负责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的,取消该车型的达标车型核准,并予公布。